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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开封市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招聘体检公告 ·2026年开封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招聘 技能考试、面试公告 ·2026年开封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公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预算公开 ·2026年开封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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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本院定于2026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互联网开庭公开审理丁国林、丁延飞、高恒振、王艳民、吴长钦、殷争强、张磊(一分)、张磊(二分)、张磊(四分)、张雍浩、赵洪召、朱彦军、白保利、杜新敏、黄春喜、李付胜、李迎春、李长林、刘保成、刘得利、刘万里、刘荣炎、刘艳斌、王德朝、杨昊、杨新龙、赵博博、张和平、张金辉、卜国立、赵明、何全力、黄云洲、冀新治、刘建国、娄伟杰、马培敬、孟令海、尚卫东、许振湖、闫军、于文才、张卫卫、徐利杰、赵晓梦、豆小松、段文博、李鹏、李雪阳、李永胜、王晨宇、王彦杰、张鑫、王向飞、马凯、栗志业、肖文帝、高炜晟、李威威、李晓辉、杨宏彬、张明江、朱宏伟、李苏聪、侯杰、贾晓波、石芒、宋玉柱、宋政阳、张晓利、张新伟、张义坤、霍向亮、吴凯、李超、李志江、冯文津、李传生、江行超、张歌、全家强、本杰明、王光宏、马楠楠、沈钰珂、朱军红、杜书信、许勇、于东方、夏富恩、翟国俊、郭芸生、阮瑞、纪云、陆浩、万保平、柳鹏飞减刑案。 特此公告。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2026年7月22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罪犯丁国林等79人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6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龙亭区晋安路68号)审判监督庭1113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75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23806200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下载地址: 97人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郭下放等48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6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开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龙亭区晋安路68号)减刑假释庭919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75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23806308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裁前公示表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公示信息: 执行案号:(2024)豫02执246号 被执行人:高志聪、王文亚、樊培龙 被害人;曹卫星 发放金额:30000元 发放事由:退赔被害人款项 领款账户名称:曹卫星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丁法官 0371-238063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1日
·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公示信息: 执行案号:(2025)豫02执267号 发放金额:75304元 发放事由:拍辅费用 收款银行账户户名:河南京法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姬法官 0371-23806311 2026年7月16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河南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26年7月15日起,对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志军同志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欢迎社会各界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相关情况和审计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情况进行监督。一、审计组人员组成组长:周凯副组长:刘欣林成员:李小龙、汪植飞、蔡臻元等二、反映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有关问题,请与审计组联系审计组办公地点: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楼第五党员活动室联系电话:198*****电子邮箱:ssjtkjw@163.com三、反映审计组成员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有关问题,请与省审计厅纪检部门联系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0371-65648308省审计厅机关纪委:0371-65648148电子邮箱:hnssjtjjz@163.com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责任审计组2026年7月15日附件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公示信息:发放执行案款 执行案号:(2026)豫02执379号 发放金额:8450元 发放事由:申请人公司名称更改,退款给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 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张伟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法官 0371-2380607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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