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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

  发布时间:2012-12-03 16:47:54


    因汪令杰、任传勇等34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开封市两级法院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78-3806108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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