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女儿今年14岁,是一名初中生。她看不少同学都有手机,就偷偷用积攒的10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手机。一年后,我知道了此事,认为女儿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父母同意,要求经销商退货。经销商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货,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问法
问法读者: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进行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收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或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对于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认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你女儿今年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她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则难以作出相应的预见。其购买手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父母的认可,故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购买行为一旦无效,则应认定为自始不存在,你们应返还手机,而经销商则应该退换手机款。如果经销商不同意,你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