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夏天,我们村20多户菜农从一家种子公司购买了由某农科所培育的菜花种子。种植后,我们发现这些种子只长叶,不结菜花,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找种子公司和农科所索赔,他们互相推委。请问:我们购买农资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文法
文法读者:
种子是直接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对农民朋友来说,农作物种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年的经济收入,关系到切身利益。对于用假种子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来坑害农民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你们购买农资种子的行为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你们在向种子公司和农科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种子公司和农科所共同赔偿你们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