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刚参加工作的女青年。不久前,我同事的一位男友到我单位办事时,趁我不注意,用他自己带照像功能的手机将我的形象摄下,保存在手机里,在无聊时向一些男青年展示,并说我还没有找对象。我听说后非常气愤。请问他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伊萍
伊萍读者:
你同事的男友未经你同意,偷拍你的形象向其他人展示,其行为符合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对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一项原则的规定,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是侵权行为,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除了法律规定须使用公民的肖像外,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示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据此,你可以要求他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必要时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