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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女方怀孕

男方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吗

  发布时间:2008-09-09 09:24:52


编辑同志:

     我的妹妹于去年同其男友举行了婚礼,但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最近,我妹妹怀孕,男方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责令我妹妹从其家中搬出。我妹妹以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不同意男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男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妹妹的意见吗?

           读者    晓玲

晓玲同志: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只适用于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很显然,你反映有关你妹妹的情况适用于后一种规定。至于你妹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决于他们双方的自愿, 人民法院或其他人均无权干涉。因此,尽管男方的做法欠妥当,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你妹妹的要求,只能依法办事,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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