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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酒后摔伤,售酒餐馆须担责

  发布时间:2008-09-09 09:21:31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5岁。不久前,他与几名同班同学到一家餐馆里就餐。席间,我儿子向餐馆买了一瓶白酒。结果,因饮酒过量,他在去卫生间时摔倒在地,致左臂骨折,花去近两千元的医药费。请问,对我儿子摔伤的情况,餐馆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  郭学淼

郭学淼读者:

     你儿子在餐馆醉酒后摔伤,有其自身的责任。但是,餐馆作为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力求通过立法来防止或减少未成年人因饮酒可能受到的伤害。

     就本案而言,你儿子年仅15岁,应该说仍具有明显的未成年人特征,餐馆依法不应当向其出售酒类商品。然而,餐馆却未严格依法办事,导致你儿子因饮酒过量而摔伤。因此,餐馆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分担你儿子因摔伤而支付的医药费等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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