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2月我与丈夫张某离婚,经法院判决9岁的女儿归我抚养。但经我俩商议,张某每月可以探望女儿二到三次,并允许他带女儿短期居住。可是最近我听张某的邻居说,张某近来经常将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到家里过夜,并染上了吸毒恶习。我怕女儿跟她来往会危害女儿的身心健康,就不让他探望女儿,也不让他带女儿同住,可他到我住处大吵大闹,说我违法,并欲强行将女儿接走。我不知该怎么办?请问,我能拒绝前夫探望女儿吗?
付虹梅
付虹梅同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你来信反映称,你前夫经常将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到家里同居,且染上了吸毒恶习,若你反映情况属实,你完全可以依法提出中止他探望你女儿。因为你前夫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他带女儿居住,不论时间长短,都很不利于你女儿的健康成长,甚至会严重危害你女儿年幼的心灵。因此,若你前夫不听你劝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你前夫探望女儿。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同时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说,当你的前夫改邪归正,不再干伤风败俗和违法的事,他是可以恢复探望女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