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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发现前夫曾与他人同居

还能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08-08-04 15:37:18


编辑部:

       最近,我的丈夫在与我分居两年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以我们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我们离婚。可是,在我们离婚后不久,我即发现在我们分居期间,他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生子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可我们已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时,因我不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问题。请问现在我还能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吗?

                      读者  马虹

马虹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这条规定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从你反映情况看,符合解释的第二种情况,即你可以自你们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前夫,要求其赔偿你损失费。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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