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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须给职工一定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08-07-15 08:53:12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最近,企业领导要求全厂技术人员、营销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内容为:“乙方应为本企业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并在离开本企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与本企业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厂里还规定,谁不签协议谁下岗。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妥当吗?

                   读者:高伟  

高伟读者:

     竞业限制,又叫“竞业禁止”,它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是它同时限制了工人的择业自由。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作竞业限制约定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 原国家科委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也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应包括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等内容。”这充分说明,竞业限制是有前题条件的,它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工人的利益,那种强迫工人签订由企业单方拟定的“霸王协议”,是显失公平的。综上所述,你所在的企业拟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含补偿费条款,是无效协议,且其“不签协议就下岗”的做法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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