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便民服务 -> 法律常识

善意取得房产应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08-07-15 08:48:54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通过房屋交易所购买张某一套住房,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我重新装修后准备搬进去住时,张某的妻子突然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我,认为那套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夫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我的买卖行为无效,判令我返还该房屋。请问,我与张某房屋交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读者  李玲    

李玲读者: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属于善意有偿取得,你购买房屋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张某妻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尚须法院确认。产权证上并没有登记张某妻子为共有人,而法律明确规定,产权证为权属归属的法律凭证,你按照产权证登记与张某进行产权交易,你没有过错,即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也属于善意第三人,张某妻子不得以共同财产为由对抗你善意取得的行为。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你已审核了产权证书,你作为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作为法定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屋。虽然,法律规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张某在与你签订合同时,并未声明其妻不同意,处分该房产应视为是其夫妻的共同意思。

    基于上述理由,人民法院应以你善意、有偿取得为由,驳回张某之妻对你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