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欠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调解时,应朋友的要求,我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我向银行保证5万元欠款由我偿还。后来,我朋友在法院主持下与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将我列为担保人,约定我负连带清偿责任,我感到不妥就未签字,但法院工作人员却说,不签字调解书也生效。请问:这份调解书对我有约束力吗?
读者 曹宪学
曹宪学读者: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虽然你承诺欠款由你偿还,但并未发生债务的转移,你与张某、银行的关系符合担保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