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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骗婚“上山下乡”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10-08-31 09:22:21


    河南省杞县法院通过对2007年至今所审结的利用婚介、征婚等手段进行婚姻诈骗的13起刑事案件和恶意骗婚但因证据不足而转化的119起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骗婚问题由城市向农村渗透,出现“上山下乡”趋势,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有一堂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娶上媳妇。邻村有人主动登门,为其介绍了一个家住广西的外地女子。在亲友们的帮助下,堂弟家凑了15000元现金,通过中间人交到女方亲人手中。于是堂弟就和该女子过上同居生活。谁料,一天该女子借口上镇上赶集后失去音讯。此类事件在笔者老家已发生了十多起。其中有一户给了女方30000元现金被骗,受害人寻了短见。

    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数量逐年增加,占同类案件的比例逐年升高。骗婚行为构成的诈骗犯罪中,2007年至2009年,杞县法院审结1件、3件、6件,其中占审结的诈骗犯罪比例分别为8.3%、50%、66.7%。今年上半年就审结3件,占审结的诈骗案的37.5%。民事诉讼中,恶意骗婚涉及的主要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2007年至2009年,杞县法院分别审结18件、31件、40件。其所占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比例分别为16.5%、22.6%、23.3%,仅今年上半年就审结30件,占审结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31.6%。二是犯罪主体团伙化作案。“媒人”、“待嫁女”、“亲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谓的说媒、相亲、订婚、结婚及脱逃程序均经过精心策划,“一条龙”式实施犯罪。三是违法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结婚需要礼金、订婚钱、女方金银首饰、女方父母赡养费等理由索要钱财,随后以探亲、家中有事、到县城洗澡等理由进行脱逃。而民事纠纷中,被告多利用当地民俗婚约财产约定的漏洞:如男方违约,女方不退还婚约财产,如女方违约,婚约财产要全部返还给男方,以提高彩礼价钱等手段,逼迫男方违约,取得婚约财产。四是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对象大多是农村大龄青年、贫穷、病残和文化水平低等弱势群体,被骗钱财多是向亲戚朋友所借,一旦上当受骗,人财两空,不少家庭因“婚”致贫,承受精神和经济双重压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使。骗婚者大多来自经济条件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不需要投资但是挣钱快的婚姻诈骗成了一些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二是乡风民俗的影响。农村“养儿防老”观念较强,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农村婚嫁成本涨幅较高,在有的农村,结婚仅彩礼一项就需要30000元左右,这还不包括盖房子等费用,一些贫困家庭容易上当受骗。三是受害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不强。犯罪分子多利用其急于结婚成家的心理骗取钱财。在骗婚案件中,双方谈婚论嫁犹如商品买卖讨价还价后成交,受害人无法验证对方的真实身份,没有急于办理结婚手续,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四是农村群众的法律观念有待提高。因为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意识较差,往往在受骗后才告发,贻误破案的最佳时机,甚至因为怕丢人而不报案。在农村普遍存在男女双方长期不办理结婚登记,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同居”现象,为骗婚者假借“悔婚”实施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

     法院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加大对弱势群众帮扶力度,让其自食其力,脱贫致富;鼓励贫困地区群众外出务工,增长收入,消除骗婚现象的根源。二是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重点规范村规民约,以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抵制攀比彩礼,崇尚文明合法的婚姻关系。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披露典型婚姻诈骗案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收集证据的意识,被骗后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有效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法院坚持“送法下乡”。深入开展巡回审判,提高群众婚姻依法登记的意识,规范结婚程序。五是加大骗婚案件的查处力度。政法部门要相互配合,稳、准、狠打击骗婚现象。上级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加大对此类案件刑罚惩治力度,提高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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