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药经销商,今年三月我从外地购进了一批农药,没有想到的是该农药已经过期,当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得知消息后对我所经销的农药进行了查封。请问:经营过期农药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读者:闻法
闻法读者: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同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