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乘车前往广州调货时,因担心随身携带的5万元货款被盗,遂将其装入一只很不起眼的皮包内,并藏匿在其座位底下。途中,由于客车震动,皮包移动到后座的陈某脚下,陈某无意碰撞中怀疑包内是现金,经触摸核实后,便悄悄将皮包放入自己提包里,并提前下了车。当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陈某一再认为该皮包是捡来的。近日,法院却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陈某确已构成盗窃罪。
首先,陈某的行为并非是捡。因为该款并非是李某所丢失,同时也非李某所遗忘。一方面,李某认为通过不起眼的包装,将装钱的皮包放在自己座位下,属隐蔽场所,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发现,仍为自己所控制;另一方面,在乘车的特定环境下,所有乘客的财物都只能置于客车内,客车上的行李物品是旅客随行所带的财产,即这种有意识的存放不同于遗忘。
其次,陈某具有盗窃的故意。陈某发现装钱的皮包后,应当知道系他人财物且为他人所放置,明知而趁人不备悄悄将皮包放入自己的提包,并提前下了车,明显是怕被发现,表明其不仅有秘密窃取的心理认识,也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后,陈某盗窃的数额巨大。除上述情形外,盗窃罪的构成还必须以“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本案涉案金额达5万元,明显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