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钟某在一家网吧玩耍时,见初中学生秦某在玩网络游戏,钟某强迫秦某让开后,又要秦某说出游戏账号及密码,秦某不肯,钟某便对秦某拳打脚踢,秦某无奈,只好照办,钟某当即取走了游戏账号里的3500多万游戏币后,又玩了一个多小时。经估价,该游戏币价值2365元。许多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与抢劫罪相似,但现行法律并未将游戏币等虚拟物品作为犯罪对象,故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按犯罪论处。但近日法院却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3年。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钟某强行取走他人游戏币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钟某获取他人游戏币,是否构成对他人财物的现实侵害,即游戏币是否属于财物?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一方面,法律意义上的财物不仅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还具有以下基本属性:1.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2.所有人可以通过交换、买卖等方式转化、控制;3.归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另一方面,游戏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不仅具有现实财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功能,而且同样具备了以上基本属性:1.游戏者通过支付游戏费并付出劳动所获取,本案通过估价,鉴定游戏币价值2365元,即表明游戏币“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可以用现实的标准来衡量价值;2.游戏者可以利用电脑、软件和网络等,通过自行设定的密码,以自己的身份占有;3.游戏币虽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但在虚拟世界中能够被占有人使用;4.游戏者通过支配、操控,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自由转让、交换等,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