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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发布时间:2008-12-11 09:21:11


    问:我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已全部交齐,由于开发商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起诉查封了该房屋。无奈,我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请问,在我和施工方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为了解决上述优先权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你所咨询的问题正是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合问题,因你已全部交付了房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施工方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你拥有的准所有权,该房屋依法应归你所有。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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