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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受损可否要求网站赔偿?

  发布时间:2008-12-11 09:15:07


    问:两个月前,我在一家购物网站上竞拍到一款名牌相机,我根据网站成交通知中提供的地址、电话与卖家联系,约定付款后一星期到货,后我将1.3万元货款打入卖家指定的账户,可至今未收到相机。请问,我能否要求购物网站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答:因卖家违约给你造成损失,你应当向卖家追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不能要求购物网站担责。

  网络购物,是指用户为完成购物或与之有关的任务而在网上虚拟的购物环境中浏览、搜索相关商品信息,从而为购买决策提供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实践决策和购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网站作为互动式服务的提供者,处于居间地位,与买卖双方各自成立居间合同:一、根据卖家的网络注册行为,有偿为卖家提供商品及价格展示的信息平台;二、根据买家的网络注册行为,为买家提供卖家的商品信息。三、根据买卖双方的合意,确认买卖是否成交,发送双方的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从卖家处收取相应的报酬。网站所处的居间地位,决定了其承担的只能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即如实报告。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网站提供的信息是真的。

  此案也提醒网上购物者,如果条件许可,可选择送货上门或者交货后付款的购物模式。若选择其他模式,必须先弄清卖家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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