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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能不能用于经营?

  发布时间:2008-12-05 15:32:39


 问:我在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平时很少居住,也没交物业管理费。前几天,我将该房出租给他人开办公司,搬家时,物业公司让我补交物业管理费,并告诉我不能用该房搞经营。请问,我应否补交物业管理费?我能否将房屋出租他人搞经营?

  答: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放弃小区房屋的使用权,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共有部分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你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规定,你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不仅应符合小区管理规约,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行,否则,是不能私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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