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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送彩礼 未结婚可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08-12-04 16:09:47


    问:2002年初,我朋友朱某与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订婚,订婚时,男方给胡某1.6万元彩礼,有媒人作证。后朱某因故不愿结婚,遂提出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胡某认为男方退婚在先,不应退还彩礼。后朱某外出打工,至2008年才返回,又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但女方仍不予返还。无奈,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彩礼是允许的,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合法的,但朱某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请问,我朋友朱某该怎么办?

  答: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退还彩礼的案件,因为我国有订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所以此类案件发生较多,尤其是在农村,但如何去正确认识彩礼给付的问题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适用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朱某的要求是合法的。

  另外,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其起算的时间为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其中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显然,朱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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