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10月15日晚,我朋友刘某在公司加班时,发现财务室的门未锁,就将一本发票拿走了,其中空白票还有30份。第二天,他把空白发票卖了300元。10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他拘留。请问,我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对于盗窃发票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发票数额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250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结合本案的情况,你朋友盗窃公司的发票30份,已经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的标的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要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发票本身的价值或你朋友卖的价值来判断数额是否较大的标准。所以,你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