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在广州某公司上班,今年9月22日晚,他将公司的一台手提电脑(八成新,价值约3000元)抱回家中,我弟媳知道后非常害怕,劝他把电脑送回去,当夜我弟弟即把电脑送回公司。我弟从公司出来时,被巡逻人员抓获,现已被逮捕。请问,我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你弟弟秘密窃取公司的电脑搬回家中,该电脑已经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完全处于你弟弟的掌控之下,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已构成盗窃罪既遂。他把电脑送回公司的行为只能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并不能否定其盗窃罪的既遂,不过,司法机关会根据你弟弟这一悔罪表现,考虑对他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你弟弟盗窃公司的电脑价值3000元,因此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