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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的自白带你了解民事诉讼全过程

  发布时间:2022-05-11 16:26:37





我从民事案件中诞生,没有民事案件就没有我。当事人携带诉状等材料来到立案庭,一个新的案件便即将产生。但注意哦,并不是所有的起诉都能成立,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成立民事诉讼,如果不符合我的出生条件,则会不予立案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民事案件从立案庭来到审判庭,我就来到了“法官妈妈”的手中,审理阶段是“孕育”我最重要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各位“未来的主人”要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法官妈妈和法院工作人员做好审理工作,要利用好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通过举证质证帮助法庭查明事实,运用法律依据论证自己的观点。只有依法合理、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或答辩意见,才能让我成长为你们期待的样子。
此时,需要提醒各位主人的是:1.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2.只有同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如果逾期提供证据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很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4.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千万不要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证据,这种证据很可能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庭审结束后,作为一份承载着各方期待的判决书,我即将闪亮登场,但在此之前,我要历经重重的案件事实核查、合议庭深入研究探讨;如果案情复杂,我还要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并最终由审判委员会集中讨论确定。可以说,我的诞生要经历重重把关,凝聚着法院众多工作人员的心血,我可能出生在某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某个通宵达旦的夜晚或者某个奋笔疾书的清晨。




所以主人,如果您收到我,而我并不能让您满意,请您多一点理解,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1.如果是一审民事案件,请您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在法院里,我有个弟弟叫裁定书,我们在适用范围、作出依据、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我们的救济方式也不一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一般为十天,而我的上诉期一般为十五天,如果上诉期满,将无法提起上诉。2.如果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原审、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3.如果败诉方没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您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我将通过执行实现我的效力和价值,走完我作为民事判决书的一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作为一纸裁判,我的一生见证着许多当事人的家长里短和错综复杂的矛盾纷争,见证着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法治光辉和司法温度,也见证着文书背后那份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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