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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住公房应由谁来居住

  发布时间:2008-10-28 17:15:48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居住的是房管局的公房,而承租人是我前妻。由于我没有地方居住,因此提出公房是共同承租的,我也有权居住。前妻说,我们结婚不到3年,你没有居住权。请问,离婚后我还有居住公房的权利吗﹖

        读者:向东

    按照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你协议离婚后无处居住,这是事实,你婚前居住的公房的承租人是前妻,而且你与前妻结婚不到5年,因此你不能享有结婚时公房居住权。但是,如果结婚时间超过5年以上,尽管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公房的居住权没有予以明确,仍可承租。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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