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王老汉家临产的一头母牛不慎丢失,被邻村丁老汉发现。因找不到失主,丁老汉便将牛牵回家中,精心喂养,并托人四处打听失主。一个月后,母牛难产,丁老汉出钱请人接生,又花钱为小牛犊买了精饲料。又过了两个月,王老汉才得知牛在丁老汉家里,就到丁家索要。丁老汉要求王老汉支付请人接生及买饲料的费用,王老汉则以牛是我自家的为由,拒绝付费。这样一来,丁老汉就只让王老汉牵走了母牛,并告诉他“啥时候拿来钱,啥时候才能牵走牛犊”。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王老汉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丁老汉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牛犊。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证依法作出了“丁返还王老汉牛犊,王老汉向丁老汉交付接生费、饲料费等费用80元”的判决,并由王老汉承担诉讼费用。王老汉觉得有点冤:自家母牛产的牛犊,他不给,为啥还得让我给他钱?法院这样判依据的是哪门子法呢?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丁老汉在没有为王管理财产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为使母牛顺利生产,避免王老汉的财产遭受损失,而将母牛牵回家中饲养并请人接生,是一种管理行为,而不是非法占有,应确认为无因管理行为。由于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此,丁的行为与王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即丁有要求王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王老汉则有义务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