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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偷“出气”也违法

  发布时间:2008-10-28 17:04:45


    一天中午,某厂职工常大力在下班途中卖菜时,一小偷将他放在路边自行车蓝里的工具包突然掂走。常大力当即发现,并很快追上了小偷。两人在撕打过程中,小偷掏出一把水果刀将他左胳膊扎伤。在群众的帮助下,常大力将小偷制服。出于一时义愤,他在包扎好伤口后,顺手操起缴来的水果刀在小偷的胳膊上也刺了一刀,又将小偷毒打一顿,出了口气,这才将小偷扭送到公安局。谁知,几天后,他竟然接到了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常大力以警告处罚,并责令赔偿小偷医药费124元。对此,常大力迷惑不解,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难道打小偷一顿出出气,也算犯法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且现实存在;3、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于可能发生的以及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都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本案中,小偷偷走常大力的东西,又拔出刀将他刺伤,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这时,常大力与之搏斗,属正当防卫。但在小偷失去侵害能力和反抗能力之后,常大力用刀刺伤小偷并进行殴打,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属防卫过当。对这种伤害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常大力理应承担故意伤害他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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