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王某花45万元买了一套二手临街房。当时该房由张某租赁开饭店,租期还有2年。王某看张某生意红火就想收回来自己干。一天,王某拿着自己新办的房屋所有权证找到张某,让他在一个月内将房腾出来,张某感到非常突然,认为自己租赁期限还不到,拒绝搬出。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张某立即腾房。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王某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为什么自己不能用?
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而终止,承租权具有对抗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效力。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维护租赁关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