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是一名刚从学校毕业的女青年,最近,我应聘到一家酒店当服务员,月工资800元。酒店老板为了招揽生意,规定女服务员在营业期间必须穿非常“露”的衣服,我觉得这有失尊严,就没有按规定办,可当我干了一月后,老板只发给我500元,说是我不按店规办事扣了300元。请问,该酒店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 秀云
秀云读者:
酒店为了招揽顾客,让服务员穿的整洁大方并无可非议,它符合人们的审美心理,但若酒店让服务员穿的太“露”,靠美色来吸引人,这不仅有伤风化,且有损服务员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你工作的酒店规定服务员在营业时必须穿非常“露”的衣服,你不照办就扣你的工资,这种店规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据此找酒店交涉,补足你的工资,若酒店仍不纠正错误做法,继续克扣你的工资,你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