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受雇为别人开出租车。去年6月,车主提出将车卖给我,我为了筹集资金,找到个体户李某借钱,李某同意以10%的年利率借款10万元,但条件是1万元年息须先从本金中扣除 。当时我急于用钱也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答应了他的条件。可后来我越想越觉得不公正,在今年借款到期时我只还了他9万元本金及9万元的利息9千元。可他说我这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这是违约吗?
读者 吕胜利
吕胜利同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你反映的借款扣息的现象,在民间借贷中带有普遍性,它意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款不符的利息,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扣息的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借款合同中关于先扣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按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借款并按实际借款计算利息,不属于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