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一家招待所里将携带有大量假币的韩某抓获,当场搜出其携带的面额为100元、90版人民币198张,经鉴定均系伪造的货币。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持有假币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仍故意持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假币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称的“持有”,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仍将其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这里所称的“数量较大”,是指行为人所持有假币数量 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本案的数额标准。
持有假币罪是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新罪名,体现了新刑法加大打击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犯罪力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