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几年来关系一直不好。男方于去年3月到外地打工,一年多未和妻子同居。前不久,妻子生下一个男孩,男方怀疑不是自己的孩子。经过鉴定,证明这个孩子的确与男方没有血源关系,妻子这才不得不承认了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于是,男方便提出要和妻子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并说法律不允许丈夫在妻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男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研究,受理了这起案件。女方认为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多次向妇联和上级法院写信,反映情况,要求撤消案件。那么,法院的受理男方起诉是不是真的错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女方与他人私通而怀孕生子,这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给男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也难以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长和生活。强制维护这样的婚姻和家庭,对各方面都是十分不利的。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情况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之列,男方在协商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也可以受理。因此,法院对此案程序上的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