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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二)

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0-10-09 14:43:07


    基本案情

    原告尚某系某轴承厂的职工,后该轴承厂改制为某轴承有限公司,但未将尚某登记为股东。尚某于201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尚某持有某轴承有限公司股份4000股(实际占比约为0.34%)。尚某于2018年3月4日向某轴承有限公司邮寄了查阅公司章程、会计账簿等材料的书面请求,某轴承有限公司门卫签收,但该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于查阅、复制。某轴承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有两个大股东,分别为北京智扬伟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1.43%)、胡鹏飞(持股28.57%),持股占比百分之百,这是公司的工商登记记载,即使不按工商登记,尚某事实上只占0.34%的股权比例,没有达到查阅公司帐目的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章程、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尚某的股东身份已经开封市顺河区(2011)顺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实现知情权。本案中尚某依照法律规定向某轴承有限公司提出查阅、复制的请求,某轴承有限公司应予同意并协助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不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多少,只要具有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实现知情权。实践中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本案中,某轴承有限公司先是不承认尚某的股东身份,后又以其股权占比小,仅为0.34%为由,不同意其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请求,侵害了尚某作为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尽管尚某系小股东,似乎对于公司无足轻重,但正因为其是小股东,自身权利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故法律赋予所有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小股东亦概莫例外。本案对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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