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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高强度劳动 构成犯罪被判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8-10-16 08:05:3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判决被告人陈俊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2月份至6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农民陈俊培在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头村新建窑厂对窑厂职工管理期间,伙同或者指示郭红生、魏晓理、范小勇(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对砖机工人施行非法看管,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每天高强度劳动十四个小时,扣押工人工资,并对逃跑的工人高某、干活慢的张某、许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培犯强迫职工劳动罪,于2008年8月18日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俊培作为窑厂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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