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打扫卫生致伤人眼,未尽责任学校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16 08:02:2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在打扫卫生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未尽到监管职责的被告兰考县某小学和致人损伤的被告李某某分别被判决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4711.32元和23048.43元。

     2007年7月4日早上,被告某小学组织学生打扫学校操场的卫生,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扫地的过程中,被告李某某不慎扫到了原告张某某的身上,原告从另外一个值日同学手中夺过扫帚向被告扫去,在打闹过程中,李某某不慎用扫帚扫到了张某某的面部,伤到了原告的右眼。当日下午六点多钟,被告李某某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立即与原告之母到卫生所为张某某治疗,因医疗条件有限,就转到兰考县中医院检查,后来又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原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先后住院治疗两次,经诊断为“外伤性角膜溃疡od;外伤性前房积脓od;角膜穿透伤od;眼内炎od;”,并于2007年7月13日在局麻下行右眼晶体切除+玻璃体切除术,共花去医疗费14255.3元。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被告某小学的操场上扫地时发生纠纷,被告用扫帚击伤原告右眼,因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小学在组织学生卫生扫除的过程中,没有指派老师进行监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原告进行救治,也没有及时通知双方家长,造成原告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对该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3048.43元;被告某小学应赔偿原告各种损失总额的30%,即14711.32元。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