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法院认为被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又是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处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2008年春节过后,在尉氏县门楼任乡门楼任村有一个无名氏经常在大街上流荡,因为是聋哑人村里没有人知道他从哪里来,叫什么名字,,人们都叫他“哑巴”。自从哑巴来了以后,村里经常这家丢了一只鸡,那家少了一筐馒头,5月12日下午5时许,“哑巴”又尉氏县门楼任乡供销社门口凡某的副食批发部门口转悠,一转眼,老板许某发现箱内4000多元货款不翼而飞。怀疑哑巴所为,有人说见哑巴神色慌张向北跑了,许某便驾车追赶,,追至开许公路一站牌时,发现“哑巴”已坐上公共汽车正准备逃离,从其身上搜出现金4566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哑巴进行骨龄鉴定,认定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为16周岁,且系未成年人及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