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2021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规格为正县级,内设机构23个,分别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一庭、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减刑假释庭、审监庭、行政庭、赔偿办、技术处、政治部、执行局、法警支队、审管办、研究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行政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自贸区法庭;院属单位0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7136.2万元,支出总计7136.2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各减少1416.49万元,减少16.56%。变动原因为财政保障标准变化。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713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136.2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入减少1416.49万元,减少16.56%。变动原因为财政保障标准变化。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713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51.7万元,占83.4%;项目支出1184.5万元,占16.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7136.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各减少1416.49万元,减少16.56%。变动原因为财政保障标准变化。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7136.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5634.8万元,占78.96%;社会保障和就业799.4万元,占11.2%;卫生健康323.6万元,占4.53%;住房保障支出378.4万元,占5.3%。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228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减少147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1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与2020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数与 2020年相比减少92万元,减少31.72%,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20年减少55万元,减少78.57%。主要原因:公务接待计划减少。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954.4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1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