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0月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多付给储户人民币500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不当得利人王某把所获的不当利益现金人民币500元返还给金融机构。
2008年9月5日储户王某来到尉氏县朱曲镇某金融机构取钱时,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张某误将1500元当成1000元付给王某,在中午盘帐时发现钱少了500元,张某随即打开当天上午的监控录像逐一核对,当核对到王某取钱时发现王某取的是1000元,而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张某付给王某的钱却是1500元。另外显示王某未查钱就把钱装进兜里。事后张某就与王某多次联系要求其退还多付的500元钱,而王某则以未收到钱为由推托,无耐该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不当得利人将所获的不当利益500元返还给金融机构。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本案中王某取得不当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所获得的500元钱应属不当得利,,故王某应将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500元返还给受损失人某金融机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