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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寓教于审 推行“五段两议”

  发布时间:2008-10-14 08:04:58


    所谓“五段两议”,也就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两次评议。即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犯罪认定阶段、法庭教育阶段,处罚量刑阶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就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第一次评议,法庭教育结束后,合议庭就如何量刑进行第二次评议。“五段两议”制度是兰考县人民法院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总结制定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所适用的一项审判程序。是对“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的具体实践和运用。

     1991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兰考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点的审判方法和审判模式。经过不断的实践、改革和创新,于2000年,确立和推行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五段两议”制度。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加。创立“五段两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认真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刑事审判方针,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法庭教育是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种特别审理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开展的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今后的改造效果乃至日后会不会重新犯罪的问题。在法庭教育前,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首先进行一次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能够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宣判之前,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做好下一步的法庭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而也能够促使未成年被告人从内心接受将要受到的刑罚。法庭教育情况可以直接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庭教育阶段要正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变化。法庭教育结束后,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情况,再进行一次刑罚量刑评议,从而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一个合理公正的判决。

    兰考县人民法院推行“五段两议”制度以来,在预防、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例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女、17岁,中专学生)、徐谋(男、17岁、高中学生)寻衅滋事一案,王、徐等人饭后在宾馆房间休息时,因从其房门路过的浦谋往房间内看了一眼,王、徐二人即对浦谋大骂及追打,并至浦谋轻伤。法庭辩论时,王、徐二人对自己的行为始终不认为是犯罪。合议庭进行第一次评议后,首先对二被告人进行定罪宣判,宣判二被告人有罪后,二被告人情绪开始发生变化。之后,在相关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法庭教育,在法庭教育中,二被告人均痛哭流涕,有明显的悔罪心理。该院根据综合案情和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了缓刑判决,二被告人又返校学习,后徐某考入大学。根据该院的统计数字,1991年-2000年已经该院审判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19.5%,2000年至今降为0.2%。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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