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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社会调查员制度,搞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发布时间:2008-10-14 08:02:23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兰考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开始实施的。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在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详细信息、正确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定罪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坚持非经社会调查,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社会工作经验丰富、热爱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人,以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参与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出具详尽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法庭教育及判后多项帮教考察矫治措施的实施。审判法庭设有社会调查员席,其座位与书记员并列,在书记员左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

    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的犯罪往往具有偶发性、无目的性、冲动性,模仿欲强,法制观念淡薄,有时糊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甚至直到被采取措施后仍感到自己的行为属打闹行为,根本不是犯罪,因而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搬硬套地去考虑其犯罪构成,而应根据其犯罪成因去判罪,为此,兰考县人民法院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便对他们进行人性化、理性化定罪量刑,将社会调查员制度运用于审判实践,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发生。

    全面查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外因素及未成年人犯罪前的平时表现、生活环境、思想品格,对法庭正确把握量刑尺度,以及时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也是判前延伸的主要方式。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就被告人的家庭环境、社会交往、道德品行、社会活动、教育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形成一个具体、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为正确裁量和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客观依据。使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全方位的透明了解,对选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为判后进行矫治、教育、挽救奠定了基础。多年来,该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已把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审判的重点工作来抓。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社会调查工作规程,在该工作规程中,把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审判的必经程序。并对调查人、调查对象、调查范围以及调查报告的格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7年3月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未成年被告人张想(化名)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想与被害人李瑞系高中同学,被告人张想是班里的体育委员。2006年11月8日早晨,班中女同学曹某某因不愿上早操受到张想的批评,导致了李瑞对张想的不满,并引起撕打,被告人张想用折叠刀将李瑞扎伤。经鉴定李瑞的伤情为重伤。立案后,该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进行了调查。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张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性格特点、学校表现、社会交往及家庭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员根据对被告人父母、邻居、当地村干部、同班同学、老师的充分调查了解制作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被告人在家排行老大,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张想是家里的希望,平时张想性格内向,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作为班干部对工作认真负责,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这次走向犯罪偶然性比较强,并据此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在当庭宣读了调查报告后,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痛哭流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悔不已,请求法庭念在临近高考的实际情况给他一个参加高考的机会。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的学生身份和本案的特殊性,依法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使其重新坐到了教室学习。张想不负众望,在2007年的高考中考出了576分的好成绩,被我省一所知名大学录取。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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