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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多次偷狗数额较大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8-10-09 13:25:33


    9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多次偷狗的被告人陈抗胜、刘正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并各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家住兰考县张君墓镇的陈抗胜、刘正经过预谋,来到该镇谢土山村,盗走该村村民张某家狼狗一条,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6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2007年11月,两人预谋后,到张君墓镇石楼村盗走该村村民蔡某家一条土狗,价值190元。陈抗胜又独自两次到张君墓镇张西新村,盗走李某家土狗一条,价值133元,盗走田某家土狗两条,价值2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抗胜、刘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谢  芳  郑宏辉  人民法院报 2008-09-18  3版)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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