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婚生育一男婴,父母做主将外孙卖给他人。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樊某、丁某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樊某、丁某的女儿未婚生育一子,无法抚养。二被告人商量后,决定将其女儿所生的男婴送给他人。被告人樊某与中牟县芦医庙乡的校某联系,欲将该男婴卖于校某为子并向其索要20000元。同年4月的一天,两被告人在郑州市将该男婴交给校某,后校某先后交给被告人樊某20000元。被告人樊某和丁某各分得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将自己的外孙卖于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焦莉莉 郑宏辉 人民法院报2008-09-17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