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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17 17:34:46


    受疫情影响,2020年初法院工作开展进度缓慢。20201-4,两级法院共新收刑事案件1216件,占各类案件新收总数的8.54%。新收刑事案件中,一审案件967件,较去年同期的1742件下降44.49%。其中开封中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7件,占全市两级法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0.7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0.12个百分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刑事主要案件类型及占比、增减态势

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刑事一审案件967件,其中各类主要案由占比及增长情况如下表

表一:各类主要案由占比及增长情况统计表

案由

2020年新收

占刑事一审新收总数比例

2019年新收

增幅

盗窃罪

165

17.06%

233

-29.18%

诈骗罪

95

9.82%

90

5.56%

寻衅滋事罪

81

7.96%

79

-82.38%

危险驾驶罪

77

6.93%

437

-32.32%

故意伤害罪

67

5.27%

99

-32.00%



表二:2019-20201-4月刑事一审新收情况统计表


截至4月底,开封市两级法院新收刑事一审案件中,“盗窃罪”新收案件最多,为165件,占新收总数的17.06%,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9.18%,盗窃收案由去年占比第二升至今年占比第一名;其次是“诈骗罪”案件,新收95件,新收占比为9.82%,较去年同期相比增幅5.56%,诈骗收案由去年占比第四名上升至今年第二名;“危险驾驶罪”案件新收81件,占新收总数的7.96%,较去年相比下降82.38个百分点,占比排名由去年第五名上升至今年第三名;占比第四是“故意伤害罪”案件,1-4月新收77件,新收占比为6.9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2.32个百分点,由去年占比第一下降至今年占比第四;占比第五名为“交通肇事罪”案件,1-4月新收67件,占新收总数的5.27%,与去年相比下降32.00%,由去年占比第三下降至今年占比第五名。

二、地区分布情况

2020年1-4月,两级法院刑事一审共收案967件,同比增幅0.43%。开封中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7件,占全市两级法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0.7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0.12个百分点。其中开封中院一审新收案件7件,占全市两级法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3.54%,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86%。

10个基层法院的刑事一审案件受案情况来看,发生率较高的地区是尉氏县法院、杞县法院、兰考县法院。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三:202014月各法院刑事一审新收案件数及增幅

法院

2020年新收

2020年占比

2019年新收

增幅

开封中院

7

0.72%

9

0.12%

龙亭区法院

53

5.48%

41

2.72%

顺河区法院

54

5.58%

59

1.61%

鼓楼区法院

30

3.10%

55

-0.61%

禹王台区法院

28

2.90%

43

0.00%

金明区法院

58

6.00%

93

-0.27%

杞县法院

170

17.58%

168

6.25%

通许县法院

67

6.93%

229

-8.51%

尉氏县法院

271

28.02%

346

4.69%

祥符区法院

68

7.03%

235

-8.81%

兰考县法院

161

16.65%

205

2.83%

总计

967

-

1483

-34.79%

2020年1-4月,辖区基层院中,尉氏县法院、杞县法院、兰考县法院新收刑事一审案件较多,占比均高于15%,分别占总数的28.02%、17.58%16.65%。除祥符区法院、通许县法院、鼓楼区法院、金明区法院新收案件增幅同比下降外,其余6个基层法院新收案件均呈增幅趋势。

从刑事一审新收案件中占比较高的前五项案由看,在我市各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一)、“盗窃罪”地区分布情况

法院

2020

2019

同比

开封中院

0

0

-

龙亭区法院

13

17

-23.53%

顺河区法院

15

14

7.14%

鼓楼区法院

3

12

-75.00%

禹王台区法院

4

12

-66.67%

金明区法院

12

21

-42.86%

杞县法院

21

31

-32.26%

通许县法院

12

33

-63.64%

尉氏县法院

37

27

37.04%

祥符区法院

20

35

-42.86%

兰考县法院

28

31

-9.68%

共计

165

233

-29.18%

2020年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盗窃罪”一审立案共有165件,与去年同期(233件)相比减少29.18个百分点,在刑事一审新收案件中案由占比最高。从辖区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尉氏县法院、兰考县法院、杞县法院和祥符区法院,四个地区法院“盗窃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7282120件。10个基层院中,除尉氏县法院、顺河区法院2个基层院一审新收案件数同比出现增长趋势,其余8个基层法院同比均为降幅。

(二)、“诈骗罪”地区分布情况

法院

2020

2019

同比

开封中院

0

0

-

龙亭区法院

5

2

150.00%

顺河区法院

7

5

40.00%

鼓楼区法院

3

3

0.00%

禹王台区法院

5

5

0.00%

金明区法院

9

12

-25.00%

杞县法院

13

14

-7.14%

通许县法院

10

3

233.33%

尉氏县法院

28

20

40.00%

祥符区法院

5

9

-44.44%

兰考县法院

10

17

-41.18%

共计

95

90

5.56%

2020年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诈骗罪”一审立案共95件,与去年同期(90件)相比增长了5.56个百分点,在刑事一审新收案件占比中由去年第四名上升为今年第二名。从辖区分别来看,主要集中分布在尉氏县法院和杞县法院,两个地区法院“诈骗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28件、13件。10个基层院中,4个地区法院同比呈增长趋势,其中两个地区法院增幅超100%,分别是通许县法院和龙亭区法院;2个地区法院与去年同期持平;另有四个地区法院实现负增长。

(三)、“寻衅滋事罪”地区分布情况

法院

2020

2019

同比

开封中院

0

0

-

龙亭区法院

4

2

100.00%

顺河区法院

2

3

-33.33%

鼓楼区法院

0

1

-100.00%

禹王台区法院

2

0

-

金明区法院

1

2

-50.00%

杞县法院

30

26

15.38%

通许县法院

4

5

-20.00%

尉氏县法院

21

20

5.00%

祥符区法院

0

8

-100.00%

兰考县法院

17

12

41.67%

共计

81

79

2.53%

2020年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寻衅滋事罪”一审立案共81件,与去年同期的79件相比增幅2.53个百分点,在刑事一审新收案件占比中由去年第五名上升至今年第三名。从辖区分别来看,主要集中分布在杞县、尉氏县和兰考县,三个地区法院“寻衅滋事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02117件。10个基层院中,有两个地区法院实现了0收案,分别是祥符区法院和鼓楼区法院。

(四)、“危险驾驶罪”地区分布情况

法院

2020

2019

同比

开封中院

0

0

-

龙亭区法院

0

0

-

顺河区法院

10

9

11.11%

鼓楼区法院

0

10

-100.00%

禹王台区法院

2

5

-60.00%

金明区法院

3

8

-62.50%

杞县法院

19

25

-24.00%

通许县法院

1

129

-99.22%

尉氏县法院

30

103

-70.87%

祥符区法院

3

101

-97.03%

兰考县法院

9

47

-80.85%

共计

77

437

-82.38%

2020年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因“危险驾驶罪”一审立案共77件,在刑事一审新收案件案由去年第一名下降至今年第四名,同比下降了82.38%。从辖区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尉氏县和杞县,两个地区法院“危险驾驶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0件、19件。10个基层院中,除龙亭区法院持续实现0案件外,仅有1个地区法院同比为增幅,其余8个地区与去年相比均呈下降趋势。

(五)、“故意伤害罪”地区分布情况

法院

2020

2019

同比

开封中院

0

2

-100.00%

龙亭区法院

5

2

150.00%

顺河区法院

2

5

-60.00%

鼓楼区法院

1

4

-75.00%

禹王台区法院

3

4

-25.00%

金明区法院

5

8

-37.50%

杞县法院

18

18

0.00%

通许县法院

5

7

-28.57%

尉氏县法院

19

21

-9.52%

祥符区法院

3

12

-75.00%

兰考县法院

6

16

-62.50%

共计

67

99

-32.32%

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因“故意伤害罪”一审立案共有6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2.32%,在刑事一审新收案件占比中由去年第三名下降至今年第五名。从辖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尉氏县和杞县,两个地区 “故意伤害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19件、18件。10个基层院中,除龙亭区法院呈增长趋势外,其余地区“故意伤害罪”新收案件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三、收案情况分析

1-4月,开封市两级法院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审收案情况如下:






从五个图表来看,1月收案与往年相比呈相同趋势;2月和3月收案数量发生明显下降,该时间段国内疫情正处于危机关头。同时,案由分布也由以往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多,传统暴力犯罪案件与财产犯罪案件数量齐平的收案形态转变为今年财产犯罪案件居高,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其次,传统暴力犯罪案件次之的情况;4月我国居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各类案件发生率也在逐渐增加。

四、案件增长原因分析

(一)、社会不良风气诱导,社会防范意识淡薄,对侵犯犯罪的制裁和威慑强度不大

现实生活中,攀比高消费和媒体过度渲染奢侈生活,对一些心理防线薄弱者和部分投机者产生刺激,妄图快速“致富”,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目前,社会上对侵犯财产性犯罪的防范意识淡薄,对财产安全仍没有足够重视。犯罪者不遵守法律、受害者怕麻烦或有顾虑,拧吃“哑巴亏”也不报案,使得部分犯罪者作案愈发猖狂,无视法律存在。

(二)、经济地位失衡、道德观、价值观失衡、不规范法律保障失衡

经济发展伴随着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贫富悬殊过大,易使部分人群产生心理失衡,进而选择暴力犯罪。同时,随着文化多元化发展,人民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公德意识趋于淡薄。现如今自媒体的兴起,散发消极信息,使得畸形消沉、排斥社会的极端自利价值观逐步融入人心。使得暴力犯罪在多种层面不断出现。

(三)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增多。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数量迅猛增长,此外,城乡道路建设速度远远满足不了交通流量。道路运输压力巨大,导致交通拥挤、堵塞、事故发生。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尤其是摩托车和电瓶车随意闯红灯。驾驶人队伍良莠不齐,思想素质不高,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

五、相关意见建议

(一)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做到刑罚适当

要对刑事犯罪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审判刑事案件时,须注意依法追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起诉的共犯、窝藏犯、包庇犯的刑事责任,对另案处理者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关注。同时,对刑事案件,要重视罚没的应用,从另一个角度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二)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重视社会效果

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坚持公开审理适当规模的刑事庭审,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处理要有声势,审判员结合宣判以案讲法,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工作。对危害一方的个别刑事案件适当的公开审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共同抑制犯罪行为。

(三)做好审判后续工作

对判处缓刑、管制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档案跟踪考察。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要本着挽救的方针,除了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外,还应要从思想上进行教育,给其改造自信的机会,使其刑罚结束时能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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