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盛行,甚至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特征主要表现为:地区标准统一、数额逐年上升等。经调研发现,近年来,开封地区整体涉及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纠纷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历年离婚纠纷案件中,约有10%的案件涉及彩礼返还纠纷,在地区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农村,且涉及标的额较大。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辖区法院涉彩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截至今年五月底,开封市各基层院共受理涉彩礼类案件460余件,各院平均标的额大部分集中在6-10万,少部分法院涉彩礼案件标的额平均为2-3万。其中,已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71件,占比61.5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76件,占比27.33%,以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有28件,占比10.07%,另外还有2件移送,1件驳回。通过调研发现,涉彩礼数额,在农村普遍较高,部分地区最高已达到17万元,甚至高于城镇。
辖区基层院中,兰考县受理涉彩礼案件较多,共受理婚约财产案件118件,审结81件,标的218万元。在审结的81件案件中,判决30件,标的66万元,调解38件,标的152万元,驳回起诉1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12件,无结案标的。
杞县法院涉彩礼案件也较多,18年以来共审结104件,判决结案62件,调撤42件,结案标的金额5-20万之间,平均每案结案标的金额10余万元。
结案中,判决或者调解被告返还彩礼的比例分布在40%-90%的区间,大部分集中在60-80%,仅部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返还比例为100%。
由以上数据反映出涉彩礼纠纷案件双方争议大、矛盾突出,标的额高、调撤率低的问题。同时由于涉婚约财产案件返还比例因法律明确规定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二、原因及问题分析
(一)受传统观念束缚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表示。彩礼的主要形式是金钱,也包括贵重物品。婚约彩礼习俗由来已久,深受传统民俗及道德观念的影响。如今婚约彩礼从原本崇尚礼仪、确认婚约关系的民俗,逐渐演变带有金钱性质的交易。
(二)受拜金思想影响
不少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出嫁女儿应该得到应有的补偿。少数家长甚至将自己的女儿视为敛财工具,靠收出嫁女儿收取彩礼来增加家庭收入。这一现象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彩礼成为改善贫困家庭女方父母物质生活的实际需要,而婚约中的女性已然成为金钱交易的对象。
(三)双方无感情基础
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四)法制观念的影响
目前,先典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双方若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给付财物一方往往会选择到法院起诉收受财物一方,导致涉彩礼案件不断增加。另外,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也是导致案件数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经验及建议
(一)强化调解力度
一是加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等民间调解力量的提早介入,有利于纠纷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有利于保存相关证据,减少对具体问题的争议。二是加强诉讼调解。要着重释法析理,为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例参考,促成调解解决,敦促即时当庭履行,避免案件判决后“执行难”。
(二)加强法制宣传
要加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消除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比如为防止出现纠纷,要对婚约关系恰当定位,不能等同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交付大额彩礼时增强必要的证据意识等。加强此类典型案例的巡回审判与司法宣传,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效果。
(三)积极探索婚俗管理办法
以法治手段制止高价婚礼问题的蔓延,对彩礼案件适时提高返还数额,统一裁判标准。通过一些涉彩礼纠纷案件和因彩礼纠纷诱发刑事犯罪的案例,广泛宣传高额彩礼的危害,同时,选取一批精品案例予以宣传,通过正反对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严厉打击骗婚行为
实践中,个别女方以订立婚约为幌子,分别多次收受多家彩礼不予退还,若查证属实,应判决全额返还。
另外,对于是否让女方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多年前都存在争议,有判决的案件在被告上诉后又被改判,将女方父母的责任免除,因此,目前基本上很少有尝试判决女方父母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的。
对于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一审法院要考虑上诉率、发改率的因素,仍是按照一般原则,仅判决女方个人承担返还责任。建议上级法院能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对该问题通过调研后能够统一裁判标准,给下级法院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