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至2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海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0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丁某海在郑州加盟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5月注册成立河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放贷,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仅开封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高达4540万元,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丁某海先后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滋扰等方式追讨逾期债权,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13日,该团伙非法拘禁范某某实施暴力讨债,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丁某海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飞、路某金、王某兴、娄某中、罗某涛(在逃)、张某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某阳、王某涛(另案处理)、卢某雷、吴某雨(另案处理)、李某轲、李某俊、马某飞、山某涛、轩某凯、刘某硕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稳定,条线严密,层级分明,长期盘踞在某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形成组织内部公认的纪律规约。该组织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对债务人强行暴力追讨债务,对债权人拖延赖帐,并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开封中院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了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提前交换证据,总结争议焦点,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组织控辩双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依法严谨有序。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