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0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城市道路绿化树木砸伤行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市园林处赔偿原告李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8348.95元。
2007年11月15日,原告李杰骑车行至开封市城隍庙街与成功街交叉口向西约13米路时,突然被路北一棵直径30厘米的枯树断开的树干当场砸伤,电动自行车毁坏。原告遂以开封市园林处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杰骑车途径开封市城隍庙街和成功路交叉口时,被路边一棵枯树树干砸伤,所骑电动自行车被砸毁。原告当天住院,被诊断为:胸口压缩性骨折,头外伤。同年12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胸口压缩性骨折;2、头外伤。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加强营养;2、定期拍片复查;3、继续门诊治疗,不适遂诊。原告伤情经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城市园林绿化和管理是被告园林处的职责范围。园林处作为管理人对本案所涉致伤原告的树木,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