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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申请人可否对其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9 08:44:25


    8月13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请人的多次劝说,才让其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去寻找担保人的踪迹,最终成功执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

    周某理和侯某因建设施工合同引发纠纷,侯某跟随周某理做工程活,工程完工后,周某理因资金短缺未及时向侯某付工程款,后周某理给侯某打出具一份欠条,并有周某作担保,但经侯某多次催要,周某理仍不给付工资款,侯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周某理归还侯某16698元工资款,周某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周某理仍不给付,无奈之下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及时向周某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周某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经过对周某理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等多出查询,均没有发现周某理的任何财产,也寻找不到周某理的任何行踪。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周某理为躲避执行,远赴外地务工。

    前期申请人多次找到执行干警,催促其执行款什么时间能要回,在向其说明情况后,执行干警询问侯某,看其是否知道周某的线索,向其表示周某作为连带责任人,你也可以对其申请强制执行,但侯某始终认为自己是跟随周某理干活的,现在是周某理不给付自己工资,又不是周某应该给自己工资,若要使向其要工资,有点不合适。为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及时实现,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解,侯某才得知只要是作为一个案件的担保人,一样可以向对其强制执行。

    后根据侯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将周某逮了个现形,并成功将其带往执行局。在敦促周某履行义务时,周某也表示不是自己的欠的工程款,不还。经过执行干警释法明理的做工作,周某仍不愿还钱,为严厉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对周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眼看执行干警动真格,周某当场表示愿意还钱,最终顺利执结案件。

    执行干警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自身陷入履行不能,在案件中存在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同样是可以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益,借此希望广大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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