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26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绑架、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知恩不报,却监守自盗并伙同他人绑架雇主儿子勒索钱财,被依法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两名罪犯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被告人杨某系尉氏县永兴镇人,2004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后,杨某找了好几份工作均因有劣迹而被拒绝。被害人王某在尉氏县永兴镇西街开设一化肥经销店,平日为人正直热情,乐善好施,见杨某整日无所事事,在店里人手并不紧缺的情况下,还是让杨某为其帮忙送货,以帮助杨某度过难关,谁知杨某恶性难改,2008年6月5日,杨某与侯某、刘某、朱某商量绑架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弄点钱花花,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在化肥仓库睡觉,被告人侯某、刘某、朱某驾驶侯某的白色长安牌汽车赶到,将被害人王某某绑架至被告人刘某家中,并把被告人杨某用胶带捆绑,用刀致伤其胳膊制造假象,打电话向王某索要现金15万元,后因未得逞将王某某放回。杨某仍不甘心,6月12日晚,杨某利用看管仓库的便利,盗窃仓库内存放的化肥13袋,价值1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侯某、刘某、朱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共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