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将附带民事调解充分运用到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附带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实现公正审判,维护平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更好地为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弘扬焦裕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尽量不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不断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力促双方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允良俗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便民原则。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出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节省诉讼开支,减少诉累;
4、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不成而加重对被告人处罚或有意损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利益。
二、案件调解流程
1、受理纠纷。对被害人提起的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而未起诉的,应在受理公诉案件次日起三日内当面、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权利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做好记录。
2、调解准备。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应及时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对其晓之以理,讲明法律,提示其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承办人应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进行研究分析。同时做好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进行评估,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详细解释说明。
3、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释法,以情动人,用尽一切合法方式,耐心疏导,缩小差距,促使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若调解不成,应及时开庭,开庭后仍应把握时机展开调解工作。调解时应争取矛盾一次解决。被告人有能力一次性赔偿的,力争一次性清结。赔偿方式以现金赔偿为主,其它赔偿方式为辅。调解成功后,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
4、领取赔偿款。一般情况下采取当庭清结的方式,如不方便当庭清结的,赔偿款先由法院保存,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次日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领取。
三、要求
1、领导带头、攻坚克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调解难度相对较大。院领导、庭长要发挥模范作用,带头参加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大力发扬不怕困难、正视困难、遇难克坚、迎难而上的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
2、文明司法,热情服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应将法律解释工作贯穿始终,注意语言、态度,不流露倾向性意见,避免当事人误解。不得对诉讼当事人施压,不得因调解不成而借故处罚当事人。坚持文明执法,做到 “一张笑脸相迎、一盆清水洗脸、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心为民解忧”。
3、严肃纪律,廉洁自律。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审判秘密,不得接收当事人吃请,收受贿赂,确保清正廉洁。
4、总结经验,创新提高。办案法官应重视书面总结调解经验,适时召开调解心得交流会,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形成重调解、比调解的良好氛围。对于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管副院长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实现方式创新。
四、考核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中的审判业务考核项目。
2、每年刑事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得低于85%,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9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4、考核依案件卷宗为准,由评查办负责向考核办提供考评数据。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