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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规范

  发布时间:2008-09-26 15:04:00


为了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1、     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要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利用已建立的基层工作网络,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在三日内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3、     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在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日内向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送达“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知书”。

需要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学校或相关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到庭参加调解的,应在调解三日前将“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知书”送达相关单位、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

4、     以婴、幼儿、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或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团体、组织的调解意见,同时应向相关部门、团体、组织送达“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知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5、     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明确表示不进行书面答辩的,应将其口头答辩意见记入笔录。

6、     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出庭参加诉讼调解的,应及时为该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7、     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多方面有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见,做到边调解边调查,边调查边调解。

8、     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调解不公开进行。

9、     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庭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应在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阶段前进行。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可同时在场,也可分别做调解工作。

10、由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和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应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及指定辩护人的签名,其他相关在场人员也应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11、调解协议书经审查确认后应在三日内制作调解书并   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团体。

12、将会给未成年被告人以后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的调解协议,以侵害和惩罚未成年被告人为目的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支持和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道德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13、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自行调解的,应予准许。但应告知当事人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

14、未成年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刑事处罚时,一般应作为酌轻情节予以考虑。

15、对确因赔偿义务当事人经济困难等因素,使调解书不能履行而给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申请后,可以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经济上的司法援助。

16、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进行诉讼调解时,应充分做好释法和答疑工作。

17、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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