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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人建房被摔伤,工头赔偿没商量

  发布时间:2008-09-26 14:59:4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15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建民房施工中被摔伤致残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5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7年12月5日下午,家住河南省尉氏县朱曲镇史井村的陈某跟着本村工头陈某给房主陈某某建房,在盖门楼施工过程中陈某站在架子板上干活,支撑架子板的串棍突然断裂,陈某和其他三人一起从上边摔下来,致使原告陈某腰椎体爆裂骨折,脊髓损伤,多发软组织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陈某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已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债台高筑,陷入困境。虽经多方医治仍然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事故发生后陈某虽与工头陈某、房主陈某某和架子棍出租人史某多次协商仍没有结果。无奈于2008年5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工头陈某、房主陈某某和架子棍出租人史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1000元。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是受工头陈某的雇佣为房主陈某某建房,断裂的架子棍是房主陈某某租用史某的,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受工头陈某某雇佣建房,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陈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房主陈某某和架子棍出租人史某与本案不属一法律关系,应予以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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